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10篇
學校行政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派出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公假期間不扣除教職工獎勵。
二、事假:
1、教職工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4天,全年8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職工應辦理好請假手續,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后方可執行。
2、教職工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好請假手續。請假時間1天以內的,直接向教導主任主任申請,并有教導主任批準;請假1天以上的,須向校長申請,并校長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了不語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3、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委會研究決定。
4、教職工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5、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事假的績效工資扣除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6、因請假不能正常上課的,所所帶課程由本人自行安排,特殊情況。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2天以內有教導主任批準,2天以上的應由醫院出具病假證明,報請校長批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7天以上的,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
2、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是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6、病假天數的計算是1天按半天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15天以上的除外)。
四、曠工:
教職工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五、法定假:
1、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難產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24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另加3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審批程序辦理請假。
(5)已懷孕的女教職工,按照國家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的影響正常工作。
(6)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7)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3、婚假:
(1)在本單位從事工作滿6個月的教職工方可享受婚假。
(2)若教職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單位。
(3)教職工結婚,婚假為7天,另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可增加晚婚獎勵假數天(不得超過20天)。
(4)婚假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5)在規定的婚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原標準執行。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假7天。可根據路程遠近,另加往返路程假。
六、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7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8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8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8天以上,由教育局審批,由教育局受理后。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和有關事項。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1天之內,先口頭或電話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2)
一、教職工請假:
事假:
請假1天扣40元,請假2天扣80元,3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并按工資比例日扣款。
病假:
住院(憑住院證明和處方)每天扣20元,一周(5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不住院(有病假單)每天扣30元,4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并工資比例按日扣款。無病假證明按事假扣款。
外出
時間:1小時扣5元,滿3小時作半天事假扣除。1小時以內學期累計。
遲到:
5分鐘以前每次扣3元,5——15分每次扣5元,15——30每次扣10元,半小時后取消全月出勤獎。
二、保育員:
每天扣20元,每小時2元,遲到一次扣1元,一月內累計遲到3次作一天扣除。
三、代課:
2天內請假自己調課好,并自付給代課教師每天20元作補貼(請假扣除另算),3天及以上由園部安排,代課費相同。
四、婚產假:
正常年齡訂婚2天,婚假3天,晚婚7天,順產2個月,剖腹產3個月,晚育4個月(結婚1年后生產),戴環懷孕15天+2天上環假。(全月的扣除整月崗位獎,跨月的視上班時間定。)
五、全勤:
全學期無請假、外出。
教師的請假規章制度條例5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特制定南淮十三中教師請假制度。
1、教師因公、私、病請假首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務處書面請假,批準后方可離校,特殊情況應補寫請假條。
2、請假三天之內由教務主任審批,一周以內由分管校長審批,一周以上由校長室研究決定。
3、調課的教師,教務處協助調好課,不能上課的教師扣除課時津貼,加課教師給予加課補助。
4、未經批準離校的教師,按曠工論處,按每節課20元從各種補貼中扣除。
5、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的教師,需要補足上課時間并扣除該節課的補助。
6、期中、期末考試監考教師必須完成年級組布置的監考場次,否則以曠工論處。
7、教師的出勤情況每兩周公布一次。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3)
一、請假類型
1、事假 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 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每月一天。
2、病假 一般性疾病不予準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時間根據病情而定。
3、婚假 教師結婚,期限不超過一周。
4、產假 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準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 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周。
6、陪護假 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 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周年時準假一天,三年時準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 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9、其他假 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初中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主管領導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準;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準。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準,并安排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其他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準。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請假超出規定時間的每天扣除工資20元,曠工每天扣除工資40元。
18、每月全勤獎:教師每月全勤獎勵10元;
19、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2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4)
一、事假:
1、教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教師應盡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盡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教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后,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意見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后視為請假。
2、教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師到中心學校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教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教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教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__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后,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權限:
一般教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長處辦理,學校校長不給予批準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雇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準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5)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教師外出參加學歷提高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3、公假期間教師原定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準;1天以上的,須經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準,3天以上的報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區教育局批準。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發給日工資的50%。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1天以內教導主任批準,1天以上報請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準。
2、病假一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獎勵性和基礎性兩部分),病假從第二月起還將扣工資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按每節5元扣除支付給頂課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④婚假的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
⑤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__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24周歲(含)以上的女教職工第一次生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有醫生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③在規定的產假、__假期間,教師的工資照發。
④女教師在生育期內計劃外懷孕做手術者第一次按病假處理,第二次按事假處理。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范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在校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必須有人證,如當時現場無人受傷者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學校領導到達現場。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級處理。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
②請假教師安排好課程及有關工作,并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務主任和校長請假,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工傷假、產假、喪假由學校教務處安排教學工作外,病、事假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程;若出現空堂課按曠工處理。病事請假者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每節5元支付給頂課者,工傷假、產假、喪假代課經費由學校支出,仍然按每節5元。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于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6)
1、病假
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病假者需提前1天向學校行政請假,并交三甲醫院開具的病假單證明。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同意而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園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假
教職工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在正常工作的時間內去處理的,應提前上交事假條,征得學校同意方可請假。如無充分理由,則不應準假,一般連續事假不超過五天。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同意而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園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婚假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教職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4、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請喪假三天;教職工的非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請喪假一天。
5、生育假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6、哺乳假
對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因未滿一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故需扣除相應的工作量津貼。
7、曠工
曠工者不享受自曠工日起12個月內的幼兒園各項福利待遇,年終考核不合格,扣除年終獎金。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7)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范教師出勤行為,依據《遷安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制度嚴肅請假紀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事后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并將工作安排妥當后再向分管領導匯報,事后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匯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發,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 婚假、喪假、產假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請事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連續事假在一周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周不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 請病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病假在一周內(含一周)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意見后,報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5.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準。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8)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院良好的教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請銷假手續與準假權限
一、請銷假手續
教職工的各種假期(事、病、探親、婚、產、__、喪葬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凡需請假的工作人員均須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部門按照審批權限予以受理。經批準后,本人和所在部門必須安排好工作,方可離崗。假滿回崗應及時向準假部門銷假,未銷假的均作超假處理,并及時報告人事處。
二、準假權限
中層副職、科級及以下管理人員、教學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或病假1周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事假超過3天或病假超過1周的,由部門及主管領導批準后,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事假超過1周或病假超過1個月的,由院長辦公會批準。
中層正職請事假超過1天或病假超過3天,報黨委組織部并經主管領導和黨政正職同意后,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
婚假、探親假、喪假均由所在部門領導批準。需延長假期者按準假管理權限辦理續假手續。
產假、__假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休假手續,需延長假期者按準假管理權限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
一、病假
(一)教職工因病無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醫療機構診治,同時應及時向單位請假,返回工作崗位一周內應憑醫療機構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二)病假期間待遇
1.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
2.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
3.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自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發給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5%。
4.病假累計超過12個月的,從第13個月起應辦理病休手續。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其它各種活動的,一經發現,停發工資及各項津補貼。
二、事假
(一)教職工因私必須在工作日內處理的,可申請事假。
(二)事假期間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不滿22天的,按本人月工資的70%發放;工資中的職務補貼,適當補貼停發。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2天,從第23天事假起,停發本人月工資及工資中的各項補貼。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第7個月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條 休假
一、探親假
(一)享受探親假的范圍
1.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異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教職工。
2.見習期的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3.學徒工、待聘人員、拒聘人員、離崗休息人員、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受刑事處罰人員,在學徒、待聘、離崗休息、開除留用察看,受處罰期間均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時間(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內)
1.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計算。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教育部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我院屬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安排探親,探親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仍包括在探親假內。
(四)探親假路費
職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職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崗位、薪級)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按照學院《關于印發<鄭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管理制度>等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通知》鄭鐵職院財〔__〕48號文件辦理。
(五)教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斷以致教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待返校后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證實并由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后,其路途耽誤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如無證明且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六)教職工申請出境探親的,其探親假按國務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婚假
男女雙方均達到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辦理結婚,憑學院__辦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執行上述規定。
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無正當理由超假的則按曠工處理。
三、產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第一個孩子),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根據__有關規定,女方產前、產后休假共6個月,經本人申請,院__辦公室批準,可以增加產假3個月。男方可根據__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享受護理假1個月。
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假期期間,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__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喪事的,準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喪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及其他費用本人負擔。如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按事假手續辦理。
六、探親假、婚假、產假、__假、喪假等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校內崗位津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曠工
教職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既沒有上班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每曠工1個工作日者,扣發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的30%。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管理
一、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考勤辦法,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考勤結果上報人事處。
二、為確保勞動紀律落到實處,各部門須如實反映本部門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對部門不報、謊報考勤情況的,經調查核實,除通報批評外,同時扣發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當月校內崗位津貼。人事處不定期檢查出勤情況。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9)
1、幼兒園工作人員外出,必須逐級請假,按時返回并及時銷假;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2、病、事假3天內由園領導審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處審批。病假必須持請假條和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方可準假,并按醫生建議,視情批假。
3、倒班或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臨時請假者自行在本班內調整好后再按程序請假(班長簽字后由園辦批準)。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間不允許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間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頂班教師按請假者日工資的50%予以補助;開學、期末及大型活動期間請假按日工資的3倍予以扣除。
5、請假人員休假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續假的,應及時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按曠工對待,并按日工資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當月工資。礦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6、教職工的產假,婚假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標準執行;直系親屬喪假省內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關工資待遇規定:
(1)請病、事假者每學期累計不超過10天(含),扣除相應工資;10天以上者,除扣(含)請假期間工資外,再扣除期末當月工資的50%。
(2)住院治療需連續請假1個月以上,發月工資總額的50%,2個月(含)以內發月工資總額的40%。
(3)3個月以上,視情處理;連續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2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并不再辦理各類保險(正常產假除外)。
學校教職工假期管理規章制度(篇10)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5天以內的,須經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由教育局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并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三、病假
教職工因病請假,1-5天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報教育局批準。
四、其他類型假按有關文件規定辦。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導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履行請假手續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4、事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5分,病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3分。
5、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學校協助安排。
6、教師請假工作由校長負責管理,教導處發放、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績效考核.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①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②全年累計事假90天以上者。
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①離職進修者;
②全年累計請假4個月以上者。
10、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評優、評先,年度考核不能為優秀: ①有曠課的教師;②事假超過一周的。
